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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09: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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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突然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申请支付:(一)治疗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除了就诊的交通食宿费;(四)完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后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能领取的伤残津贴;(七)暂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不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后的,其遗属去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再一次发生的下列费用,听从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怎么支付:(一)冶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强制停止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惬意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处用人单位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突然发生工伤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直接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全额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全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偿还。用人单位不债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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