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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09: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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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 工商变更 · 地址挂靠 · 异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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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所需的材料如下: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协议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
3、法院破产裁定书、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或公司九十条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决议;
4、股东会或者无关机关去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载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及时再提交的其余文件。
一、可以办理公司注销不需要多久时间
公司注销所需时间,一般需要2-3个月的时间,工商和税务的流程可以同时参与,简单工商局要先进来提交备案注销,然后把登报,45天后才能并提交临时的注销资料下来,审批不需要一周的时间。税务的话假如就没国税是可以直接注销后地税,时间也要15-20天的样子,要是有国税的话先要注销国税再注消地税。公司注销过程需要分别去100元以内7个部门或机构直接办理你所选账户注销:
1、社保局:核查是否需要有未缴齐社保费用,然后把注销公司社保账号。
2、税务局:核查是否需要有未交清税款或费用,后再注销公司的国、地税。
3、报纸媒体:公司需无法登报公示后,宣告公司将要销户。
4、工商局:可以办理公司注销提交备案,注销营业执照。
5、开户行: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余账户。
6、质监局:到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的或生产许可证。
7、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效应(印章本身可不交回)。
二、公司注销所需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定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
3、法院破产法院裁定、行政机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或公司九十条《公司法》对他的决议;
4、股东会或则或是机关再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并提交的以外文件。
要是是有限责任公司重新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再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左右吧表决权的股东签署协议,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除了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是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确认签字。
公司破产之前必须对公司的资产通过清算流程,清算然后公司明确的员工工资、社保费用、所欠税款、所欠债务的顺序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然后有剩钱的由股东与参与分配。公司资不抵债的,就听从一定的比例来将资产明确的本案所涉的顺序分给员工以及债权人。
期望不超过能对您有了帮助,要是还有一个问题请咨询专业。
【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了后,清算组应自己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材料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定期清理公司财产、正式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由如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也可以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律有规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余下财产,有限责任公司遵循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东所属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偿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擅入相继开展与清算没有关系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据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统称公司)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办理变更、暂时终止,应当由依照常理本条例直接办理公司登记。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你们负责本辖区内a选项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其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授权去登记的公司。
前款法律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不过,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销登记,公司中止。
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属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
2、公司签定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及指定你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一点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
4、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法》作出的决议也可以确定;法院的裁定队伍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停业的,应分别再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不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文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消公司设立登记的,重新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最后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重新提交的其余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可以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递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相关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依据
】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在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到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自交给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消息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由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由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定期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并执行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则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了后,清算组应当及时制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去确认,并报送材料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强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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